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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昌县国土资源局
新昌县国土资源局内设办公室、政策法规监察科、规划耕地保护科、地籍管理科、土地利用科、信息档案科、纪检监察室7个科室,下辖土地开发整理中心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、矿业管理所(挂地质环境监测站牌子)、地产交易所等事业单位。其主要职能:
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、资产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;制定管理、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、矿产等自然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的政策;制定全县土地资产、矿业资产运作管理的规定;组织实施全县土地、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和办法;依照规定负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。
(二)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、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;参与城市总体规划、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审核工作;指导、审核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矿产资源规划、地质环境规划;实施县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工作。
(三)依法保护土地、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,查处重大违法案件;制订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政策;实施农地用途管制,组织基本农田保护,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,确保耕地占补平衡。
(四)管理全县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、地政工作;制订地籍管理办法,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;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、城乡地籍、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。
(五)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、租赁、折价出资(入股)、转让、交易和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;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、土地市场、土地估价行业;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、核定和处置工作;制订和实施乡(镇)村用地管理办法,指导、实施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。
(六)组织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和土地等级评测,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;承担报县政府、市政府、省政府、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农用地转用、征(使用)用的审查、报批工作。
(七)依法管理矿业权市场;制订全县采矿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,组织实施并指导采矿权的行政授予、招投标和拍卖,审批、审核采矿权转让申请;指导和监督全县矿业权市场的有序运行;收取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。
(八)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,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工作;对矿产资源勘查、开发、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;组织开展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、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,依法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,监督、验收矿山动态环境治理项目。
(九)依法管理地质环境,组织地质灾害勘查、监测和防治;负责地质灾害评估、勘查设计、监理、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的管理,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;收取和管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;指导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,监测、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;保护地质遗迹,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、标准地质剖面地质遗迹保护区。
(十)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办公地址: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77号 联系电话:0575-86224343 违法用地举报电话:12336 0575-86230777 行风建设举报电话:0575-862302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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